Thursday, May 15, 2008

Yeung Wai Hong Weighs in on HK's Proposed Competition Law Part 2

HT once again to Yeung Wai-hong for sharing his thoughts on HK's proposed competition law before they appear in print. Enjoy.

競爭法:濫權的利器

在堆填區出入,十又有一年矣。年來經常性開支之一,是補車胎。警力無疑嚴重過 剩,鐵馬們對來往堆填區的垃圾車、泥頭車沿途灑垃圾污水,丟垃圾、泥頭石塊、 玻璃鐵釘則似乎採取完全放任政策;由是之故,一頭半個月我那四個轆不是給碎玻 璃便是鐵釘拮穿。那天去補胎,赫然有發現。

發現些什麼?補胎鋪掛起過了膠的補胎價目表,的士多少、貨車多少、私家車又是 多少,總共有十幾項之多。各位,這些價目不是個別補胎鋪自己開出的價錢,而是 一個什麼香港膠輪胎公會訂的「公價」,既不可以少收,多取亦不成。我不知道公 會如何處置違規的胎鋪,憑我豐富的補胎經驗告訴大家,無論在香港那個角落,胎 鋪都是按公價收費的,足見公會規限管制價格有法也。

協議定價觸目皆是 我不知道膠輪胎公會這個「公價」是怎樣定出來的,然而不同地點、規模的胎鋪 (大都一同經銷輪胎、電池、車牌等),成本皮費大有不同,卻又劃一收費,那又 何來競爭可言?一旦通過競爭法,這個公價便不難給環頭環尾的胎鋪帶來麻煩,令 他們成為打擊懲治對象了。
按公價收費的當又止於補胎費而已,中文報紙亦然。此外,以我所知,在建築、裝 修業,從紮鐵到泥水等工種亦莫不是以「公價」計酬的。這些行業將來的命運又如何?

油站泵價劃一是「自然迸發」的結果,而不是像補胎或報販那樣,有個公會發施號 令一致行動的。故此協議夾價削弱競爭的嫌疑理應較少,他們可還是逃不過給消委 會拿來作練靶的厄運。若然消委會諸君像鄙人那樣是補胎鋪常客,他們又會對付其 協議定價否?以小人之心度之,相信不會。說到底,對付環頭環尾的胎鋪又豈及打 擊國際石油公司那麼威猛?

證諸報販們新近要求加報價 —— 加兩元至每份八元 —— 遇上的滑鐵盧可見(不 消兩三天便揠旗息鼓撤回要求),協議定價跟是否面對競爭顯然是兩碼子事。成功 將報價劃一並不表示報販們便有「壟斷」市場、壓搾消費者謀取暴利的本事 —— 除了便利店削報價競爭,報販更為免費報紙及網上報紙蠶食客路。只消稍為睜開眼 睛看看現實世界,誓要實行競爭法的干預主義者則不難知道,協議定價實為正常不 過的市場運作,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罪行。

到處皆為「強大市場力量」 若然協議定價不便等於「反競爭」或「削弱競爭」,那麼像競爭法及其衍生的衙門 —— 競爭事務委員會 —— 又還有什麼作為可言?這個大家可又不用替執權者擔 心。諮詢文件說這個新衙門將按市場的「實質效果」來檢定是否有壟斷的「濫用行 為」。這些「實質效果」是什麼?官家說一個供應商只消佔了四成以上的市場,便 將被視為「強大市場力量」;不管這個力量是透過協議定價還是巧取豪奪建立起來 的,有這般「實質效果」便足以構成展開調查的「濫用行為」了。

若然競爭法真的像諮詢文件所言以四成市場佔有率為調查與否的分水嶺,那麼一開 張新衙門便可能會忙得不可開交了:香港近兩萬部的士差不多無一不是豐田皇冠、 大家朝夕打交道的自動櫃員機則清一色是NCR產品、九成五以上的電腦都是由微軟 來提供運作平台的。還有,香港無疑有三間發鈔銀行,所有銀紙都來自大埔工業?? 那間印鈔公司。到處「強大市場力量」,新衙門又怎閒得下來?
條文含混打擊經濟 「實質效果」無疑顯示到處都是壟斷的「濫用行為」,在競爭法下,調查與否,制 動權將完全操在官家手裡。諮詢文件是這樣說的:
我們需要強調,企業規模的大小或純粹擁有強大市場力量本身不會成為企業受查的 原因。委員會須有理由相信企業的行為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才可展開 正式調查。這樣應可減低「過分規管」的危險。(諮詢文件第三章第十三段)

俗語有云,不怕官最怕管;執權的愈是叫你不必害怕「過分規管」,你理應愈是要 提防啊!而競爭法衙門那個既主觀又武斷的制動權又確又令人不由不心憂:怎麼樣 才可以叫他們「有理由相信」要調查?怎麼樣才可以教他們「有理由相信」毋須調 查?須知法治的可貴之處,是法律條文明確清晰,讓大家有法可依。這就像在時速 以五十公里為限的路面,哪怕到處鐵馬,只要沒有超速,你便不用擔心要吃官司 了。

競爭法可不是這麼一回事了。你的車速無疑剛好是五十公里,可是為官的「有理由 相信」你有超速的「目的」—— 直路在望,而你作態加油 —— 那便可以調查你 一下了。反之,你的車速儘管高達七十公里,可是為官的「有理由相信」你的目的 不是超速(榮智健便在庭上說過他車子的隔音、避震特佳,他感受不到超速了五、 六十公里),那麼你也不用擔心吃官司。

高懸頭頂的利刀 調查與否純憑為官的主觀判斷是不是「有理由相信」「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 果」,這個含混不清的條文又豈不成為梁愛詩口中懸於每個人頭頂的一口利刀?時 刻提心吊膽會否被查,那又還做得成生意嗎? 不過,這個任意執法(或不執法)的權力亦非競爭法最要命的地方;更可怕的,是 擁有這個權力的人既非司法體系的法官,亦非經選舉產生、要向選民負責的政治人 物,而將全由行政長官來委任 —— 故此他們只是向特首負責。了無制衡,那又何 來保障這個新衙門不至淪為排斥甚至逼害異己或政治酬庸的工具?說到底這是個標 榜親疏有別的政府啊!

更有甚者,這個獨立王國更將擁有豁免權力,可以酌情讓輪胎公會或報販協會等組 織明目張膽協議定價而不被制裁 —— 條件是證明這樣的協議「產生的經濟效益大 於對競爭造成的損害,或能達致其他重要社會或公共政策目標」(諮詢文件第七 章)

製造貪污機會 莫說什麼叫經濟效益或損害從來都不好界定,哪怕界定得來亦不易客觀地量度,作 出比較。至於什麼叫「社會或公共政策目標」,也就更加抽象了。如斯一來,豁免 與否,那個官字便端的要多少個口可以有多少個口了。準則含混,形同賦予執權者 上下其手的空間,那也就是貪污吃黑的機會了。

就算執權者像包公般秉正不阿,這個既主觀而又武斷的豁免權實無異於經濟學家、 政治學家及律師們的長期飯票。試想想,要證明協議夾價有理,那要聘用多少這種 那種專家作這個那個經濟、政治研究,然而再又找律師籌組其事,向衙門「據理力 爭」?橫看側望,這都將是一場對整體經濟毫無裨益的「零和遊戲」—— 專家、 律師們的收益是商界的開支成本,捨此之外,沒有別的人得到絲毫好處。這又是促 進經濟效益之道嗎?

專業人士、大律師將是競爭法的大贏家。以此為骨幹的公民黨要推行競爭法,不難 理解。可是以草根為取向的民建聯也幫腔支持其事,那可便教人莫名其妙了。他們 可以撈到什麼油水?莫非黨性比人強,凡是助長統治權勢的,他們都必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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