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13, 2008

Yeung Wai Hong on Competition Law

Again thanks to the generosity of Yeung Wai-hong, we have the priviledge to publish his forthcoming commentary on competition law to appear in the next issue of the Next Magazine. Enjoy!

競爭法要內置「落日條款」

政府決意在本立法年度通過競爭法。主要政黨從保皇的民建聯,到將會從這個法例 引發的訴訟獲利的法律界人士為骨幹的公民黨皆表態支持;大勢所趨,立法殆成定 論。這般全面干預市場運作 —— 競爭法是跨行業的,並非像電訊條例那樣只針對 一個行業 —— 是否香港之福又作別論。 香港開埠一個多世紀都沒有競爭法,那既無礙經濟的持續繁榮發展,更無損一致公 認的「舉世最自由經濟體」的地位。西諺有云:「既無破損,何苦修補?」(If it ain't broke, why fix it?)

官家強調,差不多所有國家,從始作俑者的美國,還處於資本主義初級階段的中 國,到一直以香港為假想敵的新加坡都有競爭法,要躋身世界先進之列,香港又豈 可無此法?年前政府要開徵「商品及服務稅」(GST),道理之一,亦是這般「年 晚煎堆、人有我有」的謬論。立法與否,取決因素,又豈不是有沒有這個需要?立 法是否切合香港的現實? 香港不需要競爭法的道理簡單不過:有這般法例的國家和地區,誰有香港般的驕人 經濟成就?誰又能年復一年給這個基金、那個組織評為「舉世最自由經濟體」?這 些國家倒轉頭來向我們學習,取消競爭法還來不及,我們怎麼竟自毀長城干預起市 場來?

不管官家如何好話說盡,保證競爭法條文會防止瑣碎、無謂的訴訟,不辯的事實是 在這法例下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將有權調查所謂「強大市場力量」(政府界 定為40%的市場佔有率)及別的「反競爭」行為,進而有審裁、懲罰這些行為的權 力,也就是增加干預了。要應付調查以至起訴,又豈能沒有法律界人士支援? 什麼叫競爭?什麼叫「反競爭」或「削弱競爭」?都沒有個客觀的準則 —— 若然 像官家說的,40%市場佔有率為「強大市場力量」,39.9%又如何?在那裡設個界線 、調查與否、起不起訴又豈無武斷成分?既為武斷,委員會的決定也就不一定是公 平、公開、為人接受的了。委員會成員皆由特首委任,而又取向武斷,那又能不令 人擔心這個衙門早晚淪為政治迫害的工具?

由是之故,競爭法應該內置落日條款(sunset provison),以免不管有沒有需 要,這個衙門也膨脹擴張下去。譬如訂明一旦被揭發淪為政治工具,委員會便馬上 解散。此外,倘若時間證明香港市場充滿競爭,譬如持續三年沒有發現任何反競爭 或削弱競爭行為;又或者所謂的反競爭行為根本無傷大雅,譬如牽涉的活動少於經 濟產值(GDP)的1%,委員會亦應自動解散。 經驗證明香港不需要競爭法,若然官家誓死趕時髦,不打緊,就在法例中列出落日 條款 —— 一旦事實驗證沒有這個需要,就給這個衙門來個了斷,免得行政機關多 一個濫權干預的利器!

1 comment:

said...

日落條款雖為迫不得已之舉,只是委員會手執調查、審理大權,日落條款恐有令"不公平競爭"自我實現(self-fulfilling)之虞,如可是好﹖